(2016)鲁068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65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