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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65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