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唐前与被申请人王建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前,王建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民。再审申请人唐前因与被申请人王建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再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唐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提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 勇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