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琛、王晓义借款担保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琛,王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15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琛,男,1983年6月8日生,汉族,图们市。被执行人:王晓义,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琛、王晓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琛的工资收入因其他执行案件已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冻结,王晓义的工资收入因其他执行案件已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冻结。经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郑智博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道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