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国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国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濮阳市油田总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995号原告河南省国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货栈街165号。法定代表人阚淑霞。委托代理人王鑫,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甲198号。法定代表人孔宪俊。被告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341号。法定代表人周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国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国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国药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濮阳市油田总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