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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邹本艳、阴元清、阴忠慧申请执行李春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艳,阴元清,阴忠慧,李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邹本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阴元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阴忠慧,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玉,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邹本艳、阴元清、阴忠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玉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哲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富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邹本艳,女,71岁。申请执行人阴元清,男,72岁。申请执行人阴忠慧,男,28岁被执行人李春玉,女,43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邹本艳、阴元清、阴忠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春玉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如钢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