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刘春波、张玉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刘春波,张玉枝,蔡保富,张玉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徐予鄂,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明,系原告单位客户经理。被告刘春波,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安阳县柏庄市场春波服装门市部。被告张玉枝,女,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系刘春波之妻。被告蔡保富,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玉芹,女,1958年6月24日生,汉族。系蔡保富之妻。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安阳分行”)与被告刘春波、张玉枝、蔡保富、张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对被告刘春波、张玉枝、蔡保富、张玉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16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丛艳审 判 员 张 夏人民陪审员 华素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