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覃祖说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38号罪犯覃祖说。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祖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本皇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2356.93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以(2007)粤高法刑四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5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1月18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9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覃祖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覃祖说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2.2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祖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祖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本皇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2356.93元不变(刑期至2027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