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永平与翁牛特旗乌丹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平,翁牛特旗布日敦嘎查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永平,男,1972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执行人翁牛特旗布日敦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和白音,系嘎查达。本院依据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乌丹镇布日敦嘎查委员会所有的玉龙沙湖旅游度假区每年对外有承包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布日敦嘎查委员会所有的,乌��镇人民政府应给付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布日敦嘎查委员会的玉龙沙湖旅游度假区2016承包费中的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令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