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蒲某与彭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蒲某。被执行人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