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乙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105号原告:王某甲,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临江市。被告:孙某甲,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被告:孙某乙,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山市。被告:王某乙,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乙代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盛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