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孙爱国、张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孙爱国,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爱国,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艳,女,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孙爱国、张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勇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现陈勇与孙爱国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孙爱国延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定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韩 栋执 行 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崔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