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井水与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水,李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41号之一原告:刘井水,男,汉族,1979年7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丽,女,汉族,1988年3月16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井水诉被告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丽位于农安镇文昌街东侧新龙华城二期19栋5单元601室,幢号2/2-26,建筑面积70.33平方米,农安县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238**号的楼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该房屋已经查封,现该案原告已经撤诉,并要求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丽位于农安镇文昌街东侧新龙华城二期19栋5单元601室,幢号2/2-26,建筑面积70.33平方米,农安县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238**号的楼房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刘井水提供担保的丁岩的房屋,位于新龙华城二期15号楼5门201室,幢号2/2-22,建筑面积86.01平方米,农安县房权证农安镇字第00228**号楼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