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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5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黄厚仁、黄蔷薇等与方文权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厚仁,黄蔷薇,方文权,冯彩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5民初57号原告黄厚仁,男,1980年11月4日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天等县。委托代理人黄蔷薇,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天等县。系原告黄厚仁配偶。原告黄蔷薇,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天等县。被告方文权,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天等县。委托代理人许道晖,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大新县,系被告方文权的表哥。被告冯彩玲,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天等县。原告黄厚仁、黄蔷薇与被告方文权、冯彩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黄厚仁、黄蔷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厚仁、黄蔷薇以已经与被告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厚仁、黄蔷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00元,因案件撤诉减半收取398.00元,由原告黄厚仁、黄蔷薇负担。审 判 长  赵慧清助理审判员  李日光人民陪审员  杨元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杨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