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潘志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504号罪犯潘志洪,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志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志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潘志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志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1500元)。潘志洪在考核期内的月均消费13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志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潘志洪没收财产及退赃尚未完全履行,其应继续履行上述两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志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