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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姜丽娟与崔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娟,崔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号原告姜丽娟,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吕文超,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振生,男,汉族,1962年6月19日出生,住所郑州市。原告姜丽娟诉被告崔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汇款16万元及现金4万元,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19万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上述39万元已于2014年12月19日被郑州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被告崔振生诈骗所得,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万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姜丽娟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万元,但依据原告提交的郑州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崔振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一百万元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而违法所得一百万元含本案原告诉称的借款19万元。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不应予以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原告姜丽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