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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海君、刘晓燕与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君,刘晓燕,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君。申请执行人刘晓燕。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西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海君、刘晓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7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965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富玺登集团湖南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965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