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与山东特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伊特诺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山东特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伊特诺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阳光特嘉新能源技术研究所,韩百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第98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学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特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伊特诺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庞家项目集中区。被执行人北京阳光特嘉新能源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韩百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8184.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