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文旎与梁立权权属、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旎,梁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旎,女,汉族,地址:广东省鹤山市龙口。被执行人:梁立权,男,汉族,地址: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李文旎与被执行人梁立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雅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131744.49元给申请人李文旎,但被执行人梁立权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3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无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耀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