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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诉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雅河北路温州二井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解放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803民初2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双方已约定合同签订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为解决诉讼的管辖地,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当事人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2015年10月9日,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6月27日,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30627,签订地点乌海市,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提交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14日,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31014,签订地点乌海市,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提交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个互相排斥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违反了管辖条款应具有单一性,排他性的原则,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整体无效,应根据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被上诉人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可以认定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所以上诉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选择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慧强代理审判员  朴金龙代理审判员  金爱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