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18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志海诉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海,李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8581号原告:赵志海,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斌,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雷,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原告赵志海与被告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欣、李广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海及委托代理人崔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海诉称,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会长。2013年,原告组织协会人员委托案外人江河旅行社有限公司外出旅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李雷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为原告等人办理业务,向原告借款50000元。此后,被告先后偿还原告部分款项,剩余23165元未偿还。2014年3月7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原告人民币23165元。现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被告李雷要求其偿还欠款23165元,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已查明的事实,原告赵志海与被告李雷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亦认可尚欠原告部分款项。故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志海借款二万三千一百六十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九百四十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李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春生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李广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