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新荣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