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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全艳勇与梁国恒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全艳勇,梁国恒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财保152号申请人全艳勇,1975年8月8日。被申请人梁国恒,1985年12月31日。申请人全艳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梁国恒驾驶的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价值1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国恒驾驶的冀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限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