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6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金良等与孙玉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良,张铁龙,张铁成,孙玉柱,林淑梅,孙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092号原告张金良,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原告张铁龙,男,1989年2月7日出生。原告张铁成,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兼原告张金良、张铁成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告张铁龙的法定代理人郭金平,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玉柱,男,1958年3月3日出生。被告林淑梅,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被告孙金,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良、郭金平、张铁龙、张铁成诉被告孙玉柱、林淑梅、孙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良、郭金平、张铁龙、张铁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良、郭金平、张铁龙、张铁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