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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仝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葛集镇。被执行人:仝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葛集镇。本院在执行张某与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秋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