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海银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银,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206号原告赵海银,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委托代理人齐旗,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嵘林,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黄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俊杰,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召磊,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银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银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赵海银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