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政新、李正国、李正中不服被告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直属事务所国土管理一案一审行政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新,李正国,李正中,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直属事务所,曹凤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03行初12号原告李政新。原告李正国。原告李正中。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周纯,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直属事务所。地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崔博华,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超,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向科,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曹凤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新、李正国、李正中不服被告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直属事务所国土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新、李正国、李正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政新、李正国、李正中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曹德钦审 判 员 孙德意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