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裘淑明与叶鑫、吴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5号申请人裘淑明与被执行人叶鑫、吴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裘淑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鑫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因吴淑英户籍地为淳安县汾口镇祝家村7号,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发函至淳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吴淑英财产线索,后该院回函至本院经调查未发现其名下产权登记信息。本院进行上门入户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叶鑫、吴淑英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鑫、吴淑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