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朗铭海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朗铭海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019号原告北京朗铭海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812室。法定代表人武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研,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门路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佘国平,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明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宝英,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朗铭海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朗铭海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朗铭海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朗铭海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五十三元,由原告北京朗铭海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