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观法民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贵州凌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创天工建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胡小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凌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创天工建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胡小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民商初字第129号原告贵州凌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诚鑫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延安巷60号客站检修库及商住楼1层3号。法定代表人彭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东,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创天工建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天工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西路与金阳大道交叉口金阳乾图中心广场B区裙楼及A、B塔楼半负1层B219号。法定代表人何世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明、杨昇(实习),贵州天一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黔,男,汉族,1965年6月3日生,住所地……。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受理了原告凌诚鑫公司诉被告创天工公司、胡小黔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永东,被告创天工公司委托代理人贾明、杨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小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凌诚鑫公司(乙方)与被告创天工公司(甲方)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清包合同》,载明甲方将六盘水(天人世纪城)嘉兴组团项目部工程劳务清包给乙方,工程地点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结构类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即人工、机械和周转材料),承包工程内容包括外架工程、钢筋加工、绑扎、安装、钢筋焊接、垫块、二次结构植筋、止水带安装、筋混凝土浇筑、养护工程、砌体砌筑工程、内外抹灰工程、楼地面及楼梯间工程、屋面工程、模板工程等,乙方职责包括组织管理班子、足够劳动力和配备足够的施工机械,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施工说明书的具体要求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服从甲方、业主及监理人员的施工安排,在施工中经相关部门检查如质量不合格造成或达不到施工规范要求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乙方负责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其施工成品保护工作等;同时,在该合同中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清包合同》约定有“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条款,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系六盘水市钟山区,该区域是否有仲裁委员会及有多少个仲裁委员会均不确定,在确定前应属约定不明确,且在本案开庭前,被告创天工公司并未对本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本案不宜直接以驳回起诉处理。本案在立案时是以劳务合同纠纷确定双方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但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清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原告的工作职责不仅仅为提供劳务,还包含了外架工程、钢筋混凝土浇筑、养护工程、砌体砌筑工程、内外抹灰工程、楼地面及楼梯间工程、屋面工程、模板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施工,本案实质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张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