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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抗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被诉人)与陈湘华、江裕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凯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海口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陈湘华,海南方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裕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抗69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凯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代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湘华。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口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方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江裕昌。一审第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杭州凯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海口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陈湘华、海南方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江裕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l3)琼民提字第7号民��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5〕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张爱珍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赫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