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照登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952号罪犯黄照登,现在广西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6日作出(2001)百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照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2004)桂刑执字第6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照登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4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58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照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37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照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照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52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照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照登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照登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88.8分;获2015年度“优秀学员”。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照登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照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照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