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承琦与赵开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琦,赵开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114号原告承琦。被告赵开国。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中段益民南区沿街1号楼。负责人高现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法定代表人任玉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承琦与被告赵开国、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承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赵开国、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承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开国、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元(承琦已预交),由承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珠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