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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艳明诉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春秋装饰园市场经营分公司、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明,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春秋装饰园市场经营分公司,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620号原告刘艳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代理人叶何贵,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春秋装饰园市场经营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明诉被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春秋装饰园市场经营分公司、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艳明负担。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