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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破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止和解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破1-2号申请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金星,该管理人负责人。2016年4月28日,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解协议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和解协议属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认可。该和解协议对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认可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终止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程序;三、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继续履行其职责。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莉珠附和解协议及相关法律条文:1、和解协议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以法院确认的债权为准(2014年8月31日前的债务利息按约定利率确定,约定利率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按年利率24%确定。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债务利息按年利率4.35%确定;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债务利息按年利率6.175%确定)。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方案如下:一、货币化清偿: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分四年清偿全部债务本息,第一年清偿本金的15%,第二年清偿本金的25%,第三年清偿本金的30%,第四年清偿本金的30%及债务截至2016年1月20日的债务利息。2016年4月29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175%确定,按月支付。二、以房抵债:按法院确认的债权以房抵债,清偿债务;抵偿债务的房地产价格不超过市场价,一房一价。上述货币化清偿、以房抵债清偿方案可以组合。2、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