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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徐继建与武汉鑫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继建,武汉鑫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徐继建。被执行人武汉鑫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程建平,该××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5)第110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鑫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3,303元,申请执行费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鑫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