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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2孟庆明申请执行谢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明,谢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989号申请人孟庆明,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谢国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孟庆明申请执行谢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孟庆明申请撤回对(2015)敖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