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2孟庆明申请执行谢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明,谢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989号申请人孟庆明,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谢国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孟庆明申请执行谢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孟庆明申请撤回对(2015)敖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