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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辖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刘浩。上诉人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下称东昌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荷力隆蜂窝纸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荷力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审法院已于2013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荷力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有关荷力隆公司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审法院管辖。东昌隆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对荷力隆公司的起诉不享有管辖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东昌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东昌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东昌隆公司的住所地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荷力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经查,2013年11月1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深中法破字第53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荷力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均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原审法院受理荷力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诉讼的本案拥有唯一的管辖权。因此,东昌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东昌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