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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贵,郭家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799号原告李利贵,女,199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魏明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家飞,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李利贵诉被告郭家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利贵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