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88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琛诉梁子芳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琛,梁子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499号原告王琛,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梁子芳,男,50岁,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个体。原告王琛诉被告梁子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琛诉称,2011年5月,原告为被告在盖州市北海回迁楼安装百叶窗,安装后,因被告经济紧张,于2012年1月17日立下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王琛诉被告梁子芳欠款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绍绪代理审判员  顾 郁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