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执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庆与岳大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岳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00820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岳大红,男,汉族。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与被执行人岳大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大红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我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现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8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国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