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银川科龙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科龙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711号原告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付东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科龙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科军,该公司经理。(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科龙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原告四川现代世际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