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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5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荣初与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刘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初,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刘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5736号原告:黄荣初,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毕爱国,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松元南大富社区大布头路280号南通邦高新产业园B栋8楼,注册号440301103080125。法定代表人:刘雪强。被告:刘雪强,男,1979年2月3日,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黄荣初与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刘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荣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刘雪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2014年2月25日、5月2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胶板两批,货值47256元。2015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止2015年2月4日被告欠原告材料款47256元,并承诺年底结清。2016年1月12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6年每月还款5000元,还清为止,并约定任何一期未按时还款,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货款,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分文未还。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7256元;二、被告刘雪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刘雪强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被告刘雪强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还款计划(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2015年2月4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47256元,2016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每月30日前还款5000元,并约定违约金2000元;3.送货单、托运单(各2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货值共47256元。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核,原告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起诉属实。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47256元,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还款计划》约定了被告归还货款的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卖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现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超过了其全部欠款的五分之一,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被告刘雪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责任,现其没有进行任何答辩与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其对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刘雪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恩艺特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7256元及违约金6000元予原告黄荣初;二、被告刘雪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7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