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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郭志永诉内黄县房产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永,内黄县房产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26行初14号原告郭志永,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生。被告内黄县房产所,住所地内黄县委南门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刘书平,男,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永诉被告内黄县房产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郭志永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志永负担。审 判 长  吕万众审 判 员  耿振军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元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