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郭志永诉内黄县房产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永,内黄县房产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26行初14号原告郭志永,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生。被告内黄县房产所,住所地内黄县委南门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刘书平,男,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永诉被告内黄县房产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郭志永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志永负担。审 判 长 吕万众审 判 员 耿振军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元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