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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何天代与何仍贵、毛月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天代,何仍贵,毛月荣,林森梅,何达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天代,男,瑶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仍贵,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月荣,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森梅,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达瑜,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何天代因与被申请人何仍贵、毛月荣、林森梅、何达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贺民一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何天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莫美新代理审判员  王凯祥代理审判员  白 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源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