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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作永诉朱虎、刘正红故意伤害罪刑事部分(申撤)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永,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刑初5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作永,甘肃省武威市人,现住武威市。委托代理人贺振中,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某,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人刘某某,甘肃省张掖市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作永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作永以“原、被告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部分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作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作永撤回对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审 判 长  张为光代理审判员  曹淑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