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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都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510号原告都某,城镇居民。被告侯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都某负担。审判员  于军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丛紫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