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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红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红,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在服刑期间,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红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红伙同一名绰号“胖子”(在逃)的男子,窜至益阳市火车站附近的维克市场福田电工门店,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共盗得现金37300余元,联想笔记本一台,黄金戒指二枚,黄金珠二个及银行卡、证件等物品。经益阳市赫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4656元,被告人李某红共盗得财物价值共计41956余元。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红在看守所内向民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威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视频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红曾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红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红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平代理审判员  周 佳人民陪审员  符 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理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额,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