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翠平、李传格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翠平,李传格,山东菏泽昌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养奇,郓城县东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郑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翠平,居民。被执行人李传格,居民。被执行人山东菏泽昌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李传格,经理。被执行人李养奇,居民。被执行人郓城县东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养奇,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翠平、李传格、山东菏泽昌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养奇、郓城县东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