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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四川太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慰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太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慰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民初466号原告四川太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唐大润,职务不详。被告成都市慰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孙良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太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慰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太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太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太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太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