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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磊与宁夏宁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宁夏宁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95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大武口区。被告宁夏宁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向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春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宁夏宁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宁夏宁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王磊谈话,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22-2号仲裁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8854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鹏 来自